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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发布时间:2015-05-28
        为完善和健全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目标,制订了《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议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需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利润分配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6、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可分配利润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需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相关的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