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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三旧”改造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了加快及有序推进公司“三旧”改造工作,公司拟就“三旧”改造涉及的相关事项,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签署《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以下简称“该协议”)。
       2、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概述
       2011年3月12日,公司现控股股东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原控股股东江门市资产管理局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对股份转让及相关事项做了约定。其中约定江门市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一年内将公司本部厂区的全部土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按城市规划土地变性为商住用地后出让,并按照相关政策在土地出让后给予公司补偿。
       2011年底江门市将公司本部原厂区的全部土地纳入了“三旧”改造范围。2011年12月公司正式停止本部厂区浆纸生产,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对公司原厂区范围内闲置设备等资产的处置。2013年7月,江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公司原厂区“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年7月28日,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发布了《江门市北街千亿国际地段(PJ05-F)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草案公示》;2014年11月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以《关于江门市北街千亿国际地段(PJ05-F)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批复》(江府函[2014]194号)批准了该局部修改方案。
       至此,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土地的规划方案正式确定,即将进入土地的公开出让阶段。鉴于公司“三旧”改造涉及到公司与市政府双方的利益,需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为了加快及有序推进公司“三旧”改造工作,确保公司权益,公司拟就“三旧”改造涉及的相关事项,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项目实施,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三旧”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拟签署《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的对方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江门市政府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1、机构名称: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机构类型:江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3、负责人:林伟勤
       4、住所:江门市华园中路21-23号
       三、“三旧”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地块为公司本部厂区,位于蓬江区千亿国际路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江国用(2010)第101740号、江府国用(98)字第059053/500706号、江府国用(98)字第059052/500705号、江府国用(98)字第057735/500604号、江国用(2006)第102031号、江国用(2006)第102032号,土地面积为575,676.90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土地账面净值79,163,974.55元。
       四、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三旧”改造范围及规划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北街千亿国际地段(PJ05-F)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批复》(江府函【2014】194号),并经双方确认,公司“三旧”改造土地总面积约863亩(最终面积以测绘数据为准),其中:公司办公大楼保留自用面积约9.6亩(公司自用期间保持现有工业用地性质,如改变该用地性质,仍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办理),可出让的净建设用地面积约550亩,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中小学、公园绿地、广场、交通枢纽、环卫设施、道路、歌剧院等)用地面积约303亩。在可出让净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面积约271亩,商业办公用地面积约279亩,出让土地地上建筑物总面积约100万平方米。
       2、保留公司办公大楼所在位置周边完整地块作为公司今后发展用地。
       同意公司现办公大楼所在位置周边完整地块(属可出让的净建设用地部分,面积约71亩,不含办公大楼占地9.6亩)为公司总部发展用地,公司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
       3、公开出让土地的补偿。
       公司“三旧”改造范围内可出让净建设用地约为550亩,双方同意,由江门市政府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分期出让。对公开出让的土地,根据江门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按土地成交价总额的60%给予公司补偿。每期土地出让时,国资委或其相关方在收到每期土地出让收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土地成交价总额60%的补偿款支付给公司。
       4、公共配套设施占用土地的补偿。
       根据江门市城市规划,由公司在“三旧”改造范围内提供面积约303亩土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全部由国资委收回。按照江门市公共配套设施占用土地的正常比例面积的8%,即应为约69亩(863亩×8%),超出正常比例部分面积约 234亩。双方同意国资委对69亩土地不给予补偿,对超出正常比例部分的公共配套设施占用土地约234亩,国资委同意按照该地块收回时原用途(工业)基准地价给予公司现金补偿。国资委在启动第一期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前,一次性将公共配套设施占用土地补偿款支付给公司。

       5、遗留问题的处理。
       现公司“三旧”改造范围内存在的遗留问题:一是千亿国际公寓大楼租住的原千亿国际公司国有控股时期员工的搬迁安置问题;二是江门市蓬江区崇文学校(民办)租赁原千亿国际小学校舍办学的租赁期满搬迁问题。鉴于上述问题为国企改制历史遗留问题,国资委负责协调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地块出让前给予妥善解决。
       6、公开出让地块的程序、时间及条件设置。
       双方同意公开出让地块的分期推出计划、时间安排、规划条件必须经双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双方权益。
       7、生效条件。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签署该协议对公司影响
       该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将进入土地公开出让阶段。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若取得土地补偿款,将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影响当期损益。
若按上述条件实施“三旧”改造项目,则本次土地出让取得的补偿可以弥补公司搬迁、停产涉及的相关损失、支出及费用,可改善公司现金流及降低财务费用,为公司转型及后续发展提供强大资金支持。
       六、风险提示
       该协议仅为对“三旧”改造所涉及事项的框架性约定,条款具体落实及土地出让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程序性规定进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国资委拟签署的《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厂区三旧改造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